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一百四十六期。劳动者虽患有肢体残疾但并不影响工作,没想到正常履职一年多后,却被以入职时隐瞒残疾事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期小课堂,我们就来聊聊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小周是肢体残疾人,但取得了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资格证。2022年3月,小周入职某智能制造公司从事焊工工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后小周一直正常履职。
2023年5月,该公司以小周下班后在车间厂区无故逗留、不服从安排且顶撞上级为由,开具书面惩戒通知单,随后又以小周入职时隐瞒残疾事实导致公司存在用工风险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小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余元,获仲裁裁决支持赔偿金2.8万余元。小周和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支持2.8万余元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招用小周从事焊工工作,而小周提供了有效期内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从小周入职以后的工作情况看,其都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肢体残疾并不影响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小周存在工作失职及违纪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最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需要提醒的是,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等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残疾人在参与劳动就业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有合理边界,对于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不负有相应的说明义务。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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